在父母䘮生子及娶妾
䟽議曰在父母䘮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内
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
内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
月是服内而懷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凖二
十七月内為限
兄弟别籍異財冐哀求仕
䟽議曰居䘮未滿二十七月兄弟别籍異財
其别籍異財不相須冐哀求仕謂父母䘮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