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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者當之

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當

 䟽議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見任職事若有

 勲官職事二官先以髙者當假有前任六品

 職事及五品勲官先以勲官當若當罪不盡

 亦以次髙者當不限勲官職事

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各謂二官各降不在

通計之限

 䟽議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