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法之文家口合還及不合還一準上條之義
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
原〈謂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〉
䟽議曰行程依令馬日七十里驢及步人五
十里車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餘水沿泝程各
不同但車馬及步人同行遲速不等者並從
遲者為限
注謂從上道日緫計行程有違者
䟽議曰假有配流二千里準步程合四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