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若本坐是絞重犯斬刑即須改斷從斬前
更犯絞者亦依加杖例若依前應侍仍更重
請若犯流徒者各准流徒之法杖罪以下依
數决之流人聴侍者犯死罪上諸若犯流依
留住法加杖侍親終於配所累役犯徒應役
亦准此應蔭贖者各依本法
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注云妻年二十一
以上同兼丁之限婦女家無男夫兼丁亦同
䟽議曰應役者謂非應收贖之人法合役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