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
即是半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
免居作流至配所應役者謂流人應合居役
家無兼丁應加杖者亦凖此
若徒年限内無兼丁者緫計應役日及應加杖
數凖折决放
䟽議曰徒限未滿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
罪征防見無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
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當杖十若犯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