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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唐律䟽議卷第四名例凢八條

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

 䟽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

 者初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已配而更

 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

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

 䟽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前所而

 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

 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