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88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3.djvu/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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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䟽議曰稱物者謂寳印符節制書官文書甲

 弩旌旗幡幟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

 合有是不可償之色本物見在首者謂不可

 備償之類本物見在聽同首法

即事發迯亡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迯亡之坐

 䟽議曰假有盜罪合徒事發迯走已經數日

 而復陳首犯盜已發雖首不原迯走之罪聽

 減二等

若越度𨵿及姦私度亦同姦謂犯良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