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
䟽議曰因罪人以致罪謂藏匿罪人或過致
給及保證不實之類今罪人非刑戮而
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
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減者亦準罪人原減法
䟽議曰謂因罪人以得罪罪人於後自首及
遇恩原減者或得全原或減一等二等之類
一依罪人全原減降之法
其應加杖及贖者各依杖贖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