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0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5.djvu/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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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

 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仍

 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若市易已訖官人

 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

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

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

者坐𧷢論罪止徒一年

 䟽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

 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