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0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5.djvu/1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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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宣導既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

 首皆同不覺脱漏増減之坐次通判官為第

 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見有文簿

 致使脱漏増減者勘檢既由案主即用典為

 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官為

 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

 從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

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減以出入課役一口

徒二年二口加一等𧷢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