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
䟽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
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
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
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
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有喪不自言者
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
䟽議曰廟享為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其
有緦麻以上𢡖不得預其事若知有緦麻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