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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

 䟽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

 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

 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

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

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有喪不自言者

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

 䟽議曰廟享為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其

 有緦麻以上𢡖不得預其事若知有緦麻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