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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課試有數若其官司考試不以實及選官乖

 於所舉本状以故不稱職者謂不習典憲任

 以法官明練經史授之武職之類各減貢舉

 非其人罪一等負殿應附不附者依令私坐

 每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

 一殿校考之日負殿皆悉附狀若故違不附

 及不應附而附者謂䝉别勑放免或經恩降

 公私負殿並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𧷢

 賄入已恩前獄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並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