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0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5.djvu/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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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

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

 䟽議曰依令用符節並由門下省其符以銅

 爲之左符進内右符在外應執符人有事行

 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訖使

 人將左符還其使若向他處五日内無使次

 者所在差專使送門下省輸納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

 亦即送納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雖更違

 日罪亦不加其傳符通用𥿄作乘驛使人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