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者依寄雇闕事法仍以綱為首典為從
䟽議曰或綱獨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領
行而留綱不去此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財
者坐𧷢論其闕事及不闕事并受財輸財者
皆以綱為首典為從假有兩綱兩典一綱一
典取財代行一綱一典與財得住與財者坐
𧷢論減五等縱典發意亦以綱為首典為從
取財者坐𧷢論其𧷢既足彼此俱罪仍合没
官其受雇者已減使罪一等不合計𧷢科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