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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䟽議曰官人雖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

 遣申請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

 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

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謂從主司求曲法之事即為人請者與自請同

主司許者與同罪主司不許及請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

杖一百

 䟽議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規為

 曲法者笞五十即為人請求雖非已事與自

 請同亦笞五十主司許者謂然其所請亦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