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0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5.djvu/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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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終是求請其𧷢亦合追没其受所監臨之財

 為他司囑請律無别文止從坐𧷢加二等罪

 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於受所監臨若未囑

 事發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

若官人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併𧷢論

餘各依已分法

 䟽議曰謂有官之人𥘉受有事家財物後減

 所受之物轉求餘官𥘉受者併𧷢論餘官各

 依已分法假有判官受得枉法𧷢十疋更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