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類受有事人財而爲曲法處断者一尺杖
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
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
役流
䟽議曰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一尺
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
無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
四十疋加役流
䟽議曰應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