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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人從乞者加受所監臨罪一等以威若力强

 乞取者凖枉法論有禄無禄各依本法其因

 得餉送而更强乞取者既是一事分為二罪

 以重法併滿輕法若是頻犯及二人以上之

 物仍合累併倍論

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與監臨

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紏彈之官不減即强乞取者各

與監臨罪同

 䟽議曰官人因使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