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從乞者加受所監臨罪一等以威若力强
乞取者凖枉法論有禄無禄各依本法其因
得餉送而更强乞取者既是一事分為二罪
以重法併滿輕法若是頻犯及二人以上之
物仍合累併倍論
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與監臨
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〈紏彈之官不減〉即强乞取者各
與監臨罪同
䟽議曰官人因使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