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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或自乞取者計𧷢凖罪與監臨官同經過處

 取者謂非所詣之處因使經歴之所而取財

 者減一等紏彈之官不減者謂職合紏彈之

 官人所畏懼雖經過之處受送遺乞取及强

 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

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𧷢論授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並

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强者各加

二等餘條强者凖此

 䟽議曰監臨之官於所部貸財物者坐𧷢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