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妄有
増减致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
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
論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贓致罪皆合累倍〈而斷〉
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
将入已或用入官或不應得損免以此受求
得財各合何罪
荅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准上條妄脱漏増
减之罪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