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備償亦徵判署之官
故云凖此
諸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
之者笞五十過十日坐贓論减二等
䟽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臨主守之物
謂衣服氊褥帷帳器玩之類但是官物私自
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計
所借之物凖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年
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曝涼不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