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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給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

門司留難者亦凖此若請輸後至主司不依次

第先給先受者笞四十

 䟽議曰有應輸官之物及官物應出給與人

 而受物出給之官無故留難不受不給者二

 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給

 門司留難者亦凖受給官司之法故云亦凖

 此若請輸後至官司不依次第先受給及請

 輸前至後給受者笞四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