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給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
門司留難者亦凖此若請輸後至主司不依次
第先給先受者笞四十
䟽議曰有應輸官之物及官物應出給與人
而受物出給之官無故留難不受不給者二
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給
門司留難者亦凖受給官司之法故云亦凖
此若請輸後至官司不依次第先受給及請
輸前至後給受者笞四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