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出及應出新而出陳應受上物而受中物
得罪與上文並同故云之類
其物未應出給而出給者罪亦如之官物還充
官用而違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剰不言者
坐贓論减二等
䟽議曰其物未應出給者依令應給禄者春
秋二時分給今未至給時而給者亦依前坐
贓科罪若給官物還充官用有違者笞四十
其主司知有欠剰而不舉言者計所欠剰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