𧷢論减二等
諸官物當應入私已出庫藏而未付給若私物
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及應供官人之物雖不供
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為官物之例
䟽議曰謂官物應将給賜及借貸官人及百
姓已出庫藏仍貯在官而未付給之間若私
物借充官用及應徵課税之類已送在官貯
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應供官人之物雖
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檢驗贓賄或兩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