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1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6.djvu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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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贓論其不應受復除

 人而求請主司妄得復除者依名例若共監

 主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即是所司為

 首得復者為從若他人為請求妄得復者自

 從囑請法

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

 䟽議曰依令凡差科先冨强後貧弱先多丁

 後少丁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强

 弱先後閑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