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者徒二年州縣各以部内分數不充科罪
凖此
注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
䟽議曰刺史縣令宣導之首課税違限責在
長官佐職以下節級連坐既以長官為首通
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主典及檢勾
之官為第四從以勸導之首屬在長官故不
同判事差等其里正處百户之内事在一人
既無節級連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