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主不充者笞四十
䟽議曰百姓當户應輸課税依期不充即笞
四十不據分數為坐
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〈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〉
〈之類〉而輒悔者杖六十〈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〉
䟽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
請女氏答書許訖及有私約注云約謂先知
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違本約相
校倍年者疾殘謂状當三疾支體不完養謂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