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
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
喪謂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
嫁者各徒三年妾減三等若男夫居喪娶妾
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卜姓為之其情理
賤也禮數既别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内嫁
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婚姻者謂壻父稱婚
妻父稱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為婚姻
者各減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