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㑹
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
䟽議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
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
一百自從重科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
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為重合杖八十其父
母喪内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應為重杖八
十夫喪從輕合笞四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