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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戸婚凡一十四條

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

 䟽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

 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徳功邑居官爵事

 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

 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

 𦙍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

 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别

 音響不殊男女辯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