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〈戸婚凡一十四條〉
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
䟽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
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徳功邑居官爵事
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
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周公之
𦙍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
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别
音響不殊男女辯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