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依凖禮令得罪無别
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
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〈謂妻所生者餘條称前夫之女凖此〉亦
各以奸論
䟽議曰外姻有服属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
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
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
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
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称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