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1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6.djvu/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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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為前人之妾

 今娶為妻亦依娶妾之罪

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

强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减二等各離之女

追歸前家娶者不坐

 䟽議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

 父母得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

 功以下而輙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

 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之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