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為前人之妾
今娶為妻亦依娶妾之罪
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
强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减二等各離之女
追歸前家娶者不坐
䟽議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
父母得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
功以下而輙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
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之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