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二等杖九十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
坐
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
减一等離之即無夫㑹恩免罪者不離
䟽議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妾若知
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
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
女無夫又㑹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從離其不
知情而娶凖律無罪若無夫即聴不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