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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十之類

即應為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

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

 䟽議曰即應為婚謂依律合為婚者雖已納

 娉財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

 至吉日而女家故違不許者各杖一百得罪

 依律不合從離

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㑹赦猶離之

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冐者追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