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之類
即應為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
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
䟽議曰即應為婚謂依律合為婚者雖已納
娉財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
至吉日而女家故違不許者各杖一百得罪
依律不合從離
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㑹赦猶離之
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冐者追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