孫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
子孫不坐
注本條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减一
等
䟽議曰本條稱以姦論者謂上條緦麻以上
以姦論假令父與其子娶子之從母依雜律
姦從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絞即父亦得流二
千里同雜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
名各從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從母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