牝之時課雖不充依律不坐注云遊牝之後
而致損落者坐後人謂雖不當遊牝之時檢
校於後損落仍得其罪
繫飼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監
各隨所管牧多少通計為罪仍以長官為首佐
職為從〈餘官有管牧者亦凖此〉
䟽議曰繫飼死者加一等罪謂應牧繫養之
者収飼理不合死故加罪一等雜畜一殘笞
四十罪止流二千里失者又加二等以其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