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繫放畜産之所而誤傷殺或欲殺猛獸而
殺傷畜産者不坐但償其减價减價同上解
主自殺馬牛徒一年誤殺者不坐
諸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登時殺傷者各减
故殺傷三等償所减價畜主備所毁〈臨時専制亦為主餘〉
〈條準此〉
䟽議曰畜産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
毁謂有所唐突或觗蹹之類因其毁食物主
登時即殺傷者各减前條故殺傷罪三等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