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1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6.djvu/99

此頁尚未校對


 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計贓應重若傷及殺

 餘畜産者計减價凖盜論各償所减價價不

 减者笞三十兩主放畜産而閗有殺傷從不

 應為重杖八十各償所减價

諸畜産及噬犬有觗蹹齧人而標幟覊絆不如

法若狂犬不殺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以過

失論若故放令殺傷人者减閗殺傷一等

 䟽議曰依雜令畜産觗人者截兩角蹹人者

 絆足齧人者截兩耳此為標幟覊絆之法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