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2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7.djvu/10

此页尚未校对


 從第一為首後更有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

 復始又條應給魚符及傳符皆長官執長官

 無次官執此據元付在外之日是為應給發

 兵符其符通授官荖使雜追徵等以發兵事

 重故以發兵為文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者謂

 荖兵不下左符若下符違式謂不依次第不

 得承用者

及不以符合從事或符不合不速以聞各徒二

年其違限不即還符者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