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皆合斬罪
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以疾苦人者又減
二等〈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〉
䟽議曰以故致死者謂以厭魅符書呪詛之
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從本殺
法欲以疾苦人者謂厭魅符書呪詛不欲令
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減二等稱又減
者謂大功以下親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謀殺
得減二等者謂從謀殺上緫減四等注云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