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半此直為主帥衛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
徒二年半其揀衛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
加本罪一等主帥欠剰亦同其不平之與欠
剰既罪名不等即準併滿之法科之
諸征人冐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親屬代者減
二等
䟽議曰介胄之士有進無退征名既定不可
假名賞罰須有所歸何冝輒相冐代如有違
者首徒二年從減一等同居親屬代者減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