里正及州縣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冐代情並
與冐名者同罪
其在軍冐名者隊正同里正〈凡言隊正隊副同〉
䟽議曰其在軍冐名者謂衛士以上得罪一
同征人隊正副得罪準里正亦一人笞五十
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隊正隊副同
稱凡言者凡稱隊正之處隊副即同
旅帥校尉減隊正一等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
多少通計為罪〈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