疏議曰若違犯軍中號令者軍還以後其所
違之罪在律有條者仍依律斷直違将軍教
令在律無條軍還之後不合論罪故云無條
者勿論
諸在軍所及在鎮戍私放征防人還者各以征
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減二等
䟽議曰在軍所者謂在行軍之所鎮戍者謂
在鎮戍之處私放征防人還者謂征防之人
未合還家輒私放者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