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並在鎮戍中無有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
諸戎仗非公文出給而輒出給者主司徒二年
雖有符牒合給未判而出給者杖一百儀仗各
減三等
䟽議曰出給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輒出給
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謂當判署者雖有符牒
合給未判而出給謂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
即准符牒出給者杖一百其於留守所及諸
州府差發或應用魚符勑書而不用者亦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