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之罪從本條解釋其甲非皮鐵者依庫部
式亦有聽畜之處其限外剰畜及不應畜而
有者亦準禁兵器論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
有為非皮鐡量罪稍輕坐同禁兵器理為適
中
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
百餘非全成者勿論
䟽議曰造未成者謂從上禁兵器以下未成
者各減私造罪二等謂甲三領弩五張以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