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
諸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
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領主司加一等
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將領者將領者獨
坐〈餘條將領稽留者準此〉
䟽議曰丁夫雜匠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
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
一百將領主司加一等主司謂親領監當者
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