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官長當條無罪名者並與吏卒同已傷者
絞仍依首從法已殺者皆斬
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
母者皆斬〈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〉
䟽議曰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
父母並於名例解訖若妻妾同謀亦無首從
注云犯姦而姦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姦通
而姦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𨶜殺者所姦妻
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姦妻妾亦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