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罪上减
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期親及
外祖父母者絞巳傷者皆斬
䟽議曰稱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並同
此謂謀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財分
者並皆為主謀殺者皆斬罪無首從謀殺主
之期親為别戸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絞依首
從科已傷者皆斬謂無首從其媵及妾在令
不合分財並非奴婢之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