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應至死者從加役流坐其有誤殺傷本法
輕於竊囚未得者即從重科
又問竊囚而亡人追捕棄囚迯走後始拒
格因而殺傷罪同刼囚以否
荅曰下條竊盗發覺棄財迯走因相拒捍如
此之類事有因緣者非强盗今者竊囚而亡
棄囚迯走理與竊盗發覺棄財迯走義同止
得拒捕而科不同刼囚之坐
諸有所規避而執持人為質者皆斬部司及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