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爲處分方畧即
行人專進止者乙合爲首甲不行爲從其強
盜應至死者减死一等流三千里雖有從名
流罪以下仍不得减其共謀𥨸盗從者不行
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謀強盗從者不行又不
受分杖八十
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盗以臨時專進止者爲首
餘爲從坐〈共強盗者罪无首從〉
䟽議曰行盗本不同謀相遇共盗者即以臨